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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依法合规,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陈 明
2021年08月11日 来源: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019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7日,章某入职广东某公司。在火车站从事车辆上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初,新冠疫情爆发,为保障火车正常运行,公司安排章某等员工正常工作。5月31日,章某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27日至5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82.16元。公司以印刷厂在疫情期间停产、无法印制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仲裁、一审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顺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合理情形,未支持章某请求。章某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章某2020年1月27日至5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20.69元。
【点评与启示】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有“用工之日起不满1年”的上限规定,因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多可主张11个月。
二、依法合规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本案中,仲裁、一审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顺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合理情形,认为用人单位不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虽然新冠疫情确实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但用人单位本应在章某入职1个月之内即2021年1月27日之前与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在2021年1月27日之前通知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征得章某同意延期签订,且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营、并未停产,印刷厂并不是制作劳动合同的唯一方式,最终二审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20.69元。
用人单位因新冠疫情要求适用不可抗力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当然有效,奉劝用人单位,依法合规才是真正的护身符。同时,劳动者要勇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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